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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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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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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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 浏览:366
[导读]:   李学峰律师,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李学峰,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

  一、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5.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资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对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应尽的,关于这一点,在当初的承包合同中就应该有所规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验收,自己一方面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才不会影响验收的进度。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阴阳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阴阳合同;

第二、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阴阳合同;

第三,不属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

因此如何认定其效力,要看属于这三种情况的哪一种而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阴阳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

第二种情况,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或审批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种情况,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基准,以新签订的合同,即时间最近的合同为补充。

再次重申一下,上述原则是本站律师的经验总结。并不具有绝对性。请读者在阅读时注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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