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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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06109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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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李学峰,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一、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却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增付费用的义务  如果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就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5.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资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对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应尽的,关于这一点,在当初的承包合同中就应该有所规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验收,自己一方面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才不会影响验收的进度。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阴阳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阴阳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阴阳合同; 第三,不属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 因此如何认定其效力,要看属于这三种情况的哪一种而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阴阳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 第二种情况,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或审批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种情况,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基准,以新签订的合同,即时间最近的合同为补充。 再次重申一下,上述原则是本站律师的经验总结。并不具有绝对性。请读者在阅读时注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023-09-12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如何确定 施工工地有哪些纠纷问题

    李学峰,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民事,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如何准确判断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其次,审查各种审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主体资格上,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作出的一些具体要求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具体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当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开发项目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上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工程时,也才可能是合法的发包人。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设项目,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等情况,在确定发包人主体资格上,要具体分析。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实体;有的合作各方组成合伙性质;有的合作各方仅为协作性质。在判断合作各方谁具有发包主体资格时,要从合法性上来判断,是否具合法有开发资质,手续是否完备。承发包纠纷中的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范围和依据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有些因审查发包人主体资格不严,在发包人主体资格都没有搞清楚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发生纠纷时,不知以谁为被告起诉对自己更有利,更能维护合法的利益。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要提起诉讼,就要解决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质量、工期、造价确定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施工工地有哪些纠纷问题法律咨询:施工工地纠纷问题的咨询施工工地,我们是乙方,甲方告诉我们,来的工人可以住在工地内的一所未拆的房子里,后来钉子户主报警说他房子里东西丢了,要求我们赔付,对这样的情况,法律上如何界定,请相关专业人士解惑,谢谢!律师回答:要证明东西是你们偷的,你们才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3-08-28
  • 工程合同范本大全 装修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李学峰,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工程合同范本大全工程合同范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__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 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 五、保证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之日起,保证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装修工程合同注意事项1、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定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2、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名称和联系方式,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此外,还应注意签定合同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3、权利义务不清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装修合同中规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装修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偶然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比如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状况等等,在合同中应逐一细化,让双方的归属更加明确。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如果家装公司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对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效果进行约定。 装修合同签订前注意事项 1、装修合同签订不能急 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当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都谈妥后,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开工前必须履行的一道手续。很多消费者在面临签合同时,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但是在此建议消费者,签合同不能着急,需要各方面做好了解,谈好设计和预算等后才签合同,以防止吃亏。 2、必须检查装修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提醒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因为谁也不知道那是不是真的。 关于装修工程合同知识还有很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话,建议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2023-08-13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

    李学峰,上海工程建筑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如何处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惯例,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个别案件在适用这一标准结算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是对不确定的合同造价的过程控制,针对建设工程的“三边”状况以及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对决算程序过程控制,便于合同的履行为实际操作,对策之一是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造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特别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该条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规定为无效。这一规定仅指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便不发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期望的效力,合同的条款对于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合同因无效而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订立该合同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将根据不同情况发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包括返还财产、收缴非法所得、承担缔约上的过错和赔偿损失等。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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